华诺工业微波设备-生产制造标准
华诺工业微波设备-生产制造标准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微波设备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使用说明书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磁控管输出微波频率为2450MHz、915 MHz的工业微波设备。工业微波设备电源电压三相交流380V、五线制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4457.5-1984 尺寸公差与配合注法
GB/T4458.2-1984 装配图中零部件的序号及其编排方法
GB/T5117-1995 碳钢焊条
GB/T5226.1-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一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
GB/T9969.1-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
GB10436-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
GB11358-1989 平带传动带轮直径尺寸
GB/T13384-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的技术条件
GB/T14253-9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
GB/T14665-1998 机械工程CAD制图规则符合
GB/T15825.2-1995 金属薄板成型性能与试验方法通用试验规则
GB16798-1997 食品机械卫生安全
3 分类与命名
3.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本微波设备由微波加热箱体、电源箱体、桥身支架、传动端架、传输系统、排湿系统、控制系统组成。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传动电机和控制系统。
3.2 型号编制方法
工业微波设备产品型号由两部分组成,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相连。
3.2.1型号的第二部分由微波输出功率、微波频率代号、控制方式代号、结构代号、用途代号、加热箱体数量六段级成。
3.2.2微波输出功率用阿拉伯数字,单位kW。
3.2.3微波频率代号见表1。
表1 微波频率代号
微波频率 | 2450 MHz | 915 MHz |
代号 | H | G |
3.2.4控制方式代号见表2
表2 控制方式代号
控制方式 | 普通开关控制 | 可编程控制器控制 | 单片机程序控制 |
代号 | M | P | D |
3.2.5结构代号见表3
表3 结构代号
结构 | 隧道式 | 隧道复合 | 炉体 | 真空 | 压力 | 滚筒 | 液体 | 组合式 | 特殊 |
代号 | S | Z | X | ZK | P | C | YT | A | S |
3.2.6用途代号见表4
表4 特殊用途代号
用途 | 微波干燥杀菌 | 微波提取(萃取) | |
代号 | N | A | E |
3.2.7加热箱体数量用阿拉伯数字,字体用下标。
3.2.8第二部分连续书写、互相连接。
3.3型号编制举例
HN-60KWCG
表示华诺微波干燥杀菌设备。微波输出功率60kW,微波频率2450 MHz,常规控制,8个加热箱体隧道复合式微波干燥杀菌设备。
4 要求
4.1工业微波设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零、部件具有互换
性和通用性。
4.2表面
4.2.1镀锌层不得有漏镀、漏喷、起皮、剥落现象,坚固件应镀锌处理。
4.2.2涂漆表面均匀、光滑、色调一致,不得有皱纹、脱皮、气泡、漏漆等缺陷。
4.3标准件和外购件
本产品所用标准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、外购件必须符合产品图样及有关规定。
4.4焊接件
焊缝要均匀、完整、不得有漏焊、虚焊等缺陷。
4.5加热箱体、电源箱体、抑制器制造
加热箱体、电源箱体焊接部位必须打磨、箱体表面光滑、无硬划伤及严重变形,外部尺寸允差不超过2㎜;抑制器焊接部位必须打磨,铆钉牢固,无严重变形,外部尺寸允差不超过2㎜。
4.6安装
4.6.1安装完毕后检查各部件、螺栓、螺丝、铆钉是否坚固牢靠、拖辊转动是否灵活。
4.6.2传动带的张紧力适当,传送带连接不得起边。
4.6.3用水平仪检测箱体是否在同一水平线上,箱体连接紧密,连接缝允差不超过1㎜,并清除箱体内杂质。
4.6.4电气部分接线是否正确,接插件部分接触是否良好。
4.7自动控制系统及电器安全
4.7.1 电器安全,保护装置有效可靠。控制部分灵敏准确、运行可靠。
4.7.2绝缘电阻:直流电压500V,绝缘电阻值≥1MΩ。
接地电阻:交流电流10A 作用10S,接地电阻值≤140 mΩ。
耐压: 交流电压1000V作用1min,不击穿。
4.7.3微波输出功率:名视功率误差≤±10%。
4.7.4 微波泄漏≤5mW/cm2。
4.8 老炼
每台设备出厂前必须进行24小时的老炼,应满足下列要求:
a)机器运转正常、不得有异常声音、箱体内不得有打火、卡带等现象。
b)各连接件、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。
5 试验方法
5.1 目测、手摸镀锌件、涂漆件表面处理是否符合要求。
5.2 使用的标准件按对应的标准检查、外购件必须检查合格证以及是否符合产品图样和有关规定。
5.3 目测焊接件是否均匀、完整、有无虚焊、漏焊。
5.4 加热箱体、抑制器、电源箱体等机件外部尺寸按图纸要求用卷尺、直角尺检测。目测表面有无硬划伤及严重变形,焊接部位是否打磨光滑。
5.5 对照图纸检测电气部分接线是否有误,用手摇、拔接插件是否接触良好;
用相应工具检查各部件、螺母、螺丝、铆钉是否坚固牢靠;转动拖辊查看拖辊转动是否灵活;目测整机外观有无硬划伤及严重变形、污渍等缺陷,用塞尺检测箱体之间、箱体与抑制器之间的连接缝是否符合要求,用卷尺检测整机的外型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要求。
5.6 装配质量、零件的机械加工质量按GB/T14253检验。
5.7电气安全检验按GB/T5226.1-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一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检验。
5.8 工业微波设备微波辐射按GB10436-89检验。
5.9 微波输出功率测定
每次取水100㎏,在设备运行稳定工作状态下干燥1h后,称量剩余水的质
量,求取差值。上述操作总共不少于三次,然后求取差值的平均值。
微波输出功率按式(1)计算:
W=K×Q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K----理论微波脱水率,1㎏/h.kW
Q----1h脱水平均值,㎏。
6 检验规则
6.1检验要求
工业微波设备应经制造厂质量管理部门逐件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,并附有合格证,使用说明书,并在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明出厂日期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每台工业微波设备均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,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,使用说明书等方可出厂。
6.2.2出厂检验项目为整机外观、微波泄漏值、绝缘电阻值、接地电阻值、耐压、微波输出功率有一项不合格时,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。
6.3型式试验
型式试验必须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:
a)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。
b) 正式生产后,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重大变更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。
c) 产品停产一年后再投产。
d) 正常生产时,每年进行一次。
e)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。
6.4型式试验按本标准全部内容进行检验。
6.5型式试验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为合格,若出现不合格项时,应加倍抽检,再
出现不合格项,则视该批为不合格品。
7 标志、标签、使用说明书
7.1标志。
每台工业微波设备应在其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铭牌,内容应包括:
a) 产品型号、名称;
b) 主要参数;
c) 制造厂名称;
d) 出厂编号或制造日期;
e) 执行标准。
7.2使用说明书
a) 产品介绍;
b) 安装说明;
c) 注意事项;
d) 使用方法。
7.3产品随机文件
a) 产品合格证
b) 产品使用说明书
c) 设备发货清单
8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包装
工业微波设备的包装应符合GB/T13384的规定。
8.2运输
工业微波设备运输时应避免碰撞、挤压、防止损坏。
8.3贮存
工业微波设备应贮存在通风良好、干燥的室内,周围空气中不应有其它气体存在。